7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对于非居民厨余垃圾,建议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推行计量收费,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明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即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

同时,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而对于厨余垃圾收运监管体系基本完善的地区,要求尽快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城市要尽快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机制改革。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拒缴欠缴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查处非法倾倒、运输和消纳,以及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实际上,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

据了解,2014年,北京市开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非居民单位缴纳非居民垃圾处理费,非居民餐厨垃圾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吨或11元/桶。(记者 赵述评 郭缤璐)

关键词: 产生者付费 计量收费 非居民 厨余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