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证监会机构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系统性规定。这些规则对于强化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和执业行为、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推动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规范程度的专业人才队伍。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目前部分董监高和从业人员监管规则需要作相应调整完善,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上述机构部相关负责人说。
谈及此次制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针对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合规要求。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机构的专业人员统一纳入监管。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诚信约束。按照“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要求,明确相关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强化利益冲突管理,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等。要求经营机构报送相关人员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允许其查询拟受聘人的相关信息,做好尽职调查;行业协会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
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从事前任职调查、事中履职监督、事后离任审计三方面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对于《管理办法》的起草思路,机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定位于全面规范证券基金行业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专项部门规章,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经营机构加强对人员的内部管控,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构建统一完备的人员管理基础制度。梳理整合现行规则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吸收借鉴境外高管和从业人员在诚信管理等方面有益的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干预。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将资格审批统一调整为事后备案,切实放松管制,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三是落实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问责机制,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本报记者 孟 珂)
关键词: 规范证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