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体系

第三章 制度管理职责

第四章 制度的制定

第一节 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三节 审查与会签

第四节 批准与公布

第五节 解释

第五章 制度的备案

第六章 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七章 制度的汇编与存档

第八章 保密

第九章 制度的执行与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制度管理,促进公司制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等关系进行规范的总称,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具体规程等。

第三条 制度管理是在建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制度管理责任,规范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执行、解释、修订、废止、备案、汇编、存档、考评等管理环节,确保制度落实。

第四条 公司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制度管理原则,建立公司制度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制度主管部门为公司企业管理部;职能管理部门指公司机关部室及履行公司管理职能的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指各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

第六条 根据公司制度管理体系,按照层级对应关系,公司制定合法有效、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实用高效的各类制度。

第七条 公司党委、工会及共青团系统有关制度,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章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

第二章 制度体系

第九条 公司制度体系按效力和制度所规范事项的作用划分为以下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根本制度

第二层级:基本制度

第三层级:具体规章

第四层级:具体规程

公司各类制度的层级效力和对应关系为: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程(规程/标准/流程/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手册)

第十条 根本制度是确定公司及相关机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分别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在公司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根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的体制和治理机制问题。

根本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及党委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等。

第十一条 基本制度是确定公司基本职能管理活动、具有全局效力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规范。

基本制度主要规范:确定管理(业务)流程及其核心内容、明确管理(业务)流程的运作部门及职责、规定管理(业务)流程的运作规则、确定管理(业务)流程的评估及标准。

基本制度不得与根本制度相抵触。

第十二条 具体规章是根据基本制度而制定的用于规范公司专项职能管理活动或专项事务的管理规范。

具体规章主要规范专项管理问题,不得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相抵触。具体规章按层级分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规定”是规范具有局部效力的专项职能管理活动的管理规范。

“办法”是根据“规定”而制定的有关专项事务管理活动的管理规范。

“实施细则”是用于实施某项制度、规定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实施细则”仅限于对“基本制度”和“规定”的补充、细化,不得与“基本制度”和“规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具体规程是用于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员工操作行为和具体标准的管理规范。具体规程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规章相抵触。

具体规程主要包括:规程、标准、流程、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手册等。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建立本单位制度体系,所属单位制定的制度不得与公司制度相抵触,也不得重复或照搬与公司制度完全相同的制度,且制度冠名要明确标注本单位全称。

第三章 制度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职责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批准董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

(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职责

(一)执行和监督执行公司章程;

(二)拟订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工作制度;

(三)批准总经理工作制度及董事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授权董事长签发公司基本制度;

(五)监督公司经理层对公司章程、基本制度的执行;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职责

(一)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拟订监事会工作制度;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组织执行公司制度;

(二)组织拟订公司基本制度;

(三)提请董事长签发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基本制度;

(四)批准公司具体规章;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制度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指导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制度建设;

(二)审批制度立项;

(三)指导、参与公司有关制度的起草;

(四)组织制度审查;

(五)监督制度执行;

(六)负责制度备案;

(七)编辑、发行公司制度汇编;

(八)对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制度建设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认参与公司制度建设员工制度建设职位晋升创新业绩;

(九) 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执行本职能领域内的公司制度;

(二)制订本职能领域内的制度,参与拟订公司其他制度;

(三)对涉及本职能领域的制度提出审查意见;

(四)根据管理需要编辑专项制度汇编;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涉及本职能领域的制度制定进行指导;

(六)本规范及按业务职能赋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督部门职责

(一)公司监察部门负责制度执行的效能监察;

(二)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制度的遵循性审计;

(三)公司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职能领域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职责

(一)执行公司制度,对公司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拟订公司制度;

(三)建立本单位制度体系,制定本单位有关制度;

(四)编辑、内部发行本单位制度汇编;

(五)本规范规定及按业务职能赋予的其他制度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员工职责

(一)执行公司制度;

(二)接受公司和所在部门安排,参与公司制度建设;

(三)就公司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业务主办以上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制度制订;三级以上业务主办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制度建设职位创新业绩应作为其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制度的制定

第一节 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新建制度应向制度主管部门报请立项。

制度立项应由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领导、公司有关会议研究认为需要新建制度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需联合新建制度的,由主要履行该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报请立项。

根据公司安排和制度建设需要,制度主管部门可就某项制度的新建直接立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制度立项,应当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规章制度立项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 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 制度的主要起草部门(人)、参与起草部门(人)和审核部门(人);

(三) 制度制定进度计划;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制度主管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制度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并批复:

(一)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 是否符合公司制度体系要求;

(三) 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

(四) 其他要求。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七条 制度起草分新建起草和修订起草两种情况。属新建起草的,由立项部门负责起草;属修订起草的,由主要履行原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制度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二十八条 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员工的意见,吸收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制度的起草和讨论工作。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起草制度用语应当准确规范,庄重平实,使用第三人称,禁用文学修饰语;条文观点明确,内容具体,程序简捷,操作性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格式体例规范。

第三十条 基本制度的格式:名称通称为《XXX公司´´制度》,采用章节条款式,并明示总则和附则。

规定的格式:名称通称为《XXX公司´´规定》。内容复杂的,采用章节条款式,明示总则和附则;内容简单的,采用分章条款式,一般分章不分节,可明示总则和附则,也可不明示总则和附则。

办法的格式:名称通称为《XXX公司´´办法》。内容复杂的,采用分章条款式,可分章不分节;内容简单的,采用条款式。办法一般不明示总则和附则。

实施细则的格式:名称通称为《实施细则》。

具体规程的格式:名称通称为《XXX公司´´规程/标准/流程/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手册》,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阿拉伯序号分段式,或采用图表加文字格式。

第三十一条 分章节的制度应当在总则前标明该制度的目录。章节条款应当各条前后相接,但各条的款数独立编次,章和条的写法一律采用文字序数词,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款的写法一般依次对应为“一、”、“(一)”、“1、”等三个层级。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章节条款式的,总则主要写明制定该制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制度名称中的关键词释义、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特殊要求等总体性内容;中间章节主要写明该制度需要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管理体系、职责分工、管理(业务)流程、管理(业务)规则及奖惩考评等;附则主要写明该制度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三节 审查与会签

第三十三条 制度起草完成后,制度起草部门将制度初稿送制度主管部门审查。制度初稿须标明“(初稿)”字样。

制度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制度初稿进行审查:

(一)新建制度是否办理立项手续;

(二)是否符合制定制度的原则;

(三)是否符合制度撰写格式和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经审查符合以上规定的,制度主管部门应确定该制度的相关审查部门,并填写《规章制度审查意见表》,由起草部门送交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初审。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第三十四条 职能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制度初稿进行初审: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度所规定的业务职责是否清晰准确,程序是否简捷有效;

(三)与有关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奖惩考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经审查,职能管理部门应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表》中签署意见,并返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五条 起草部门根据相关审查部门的意见,对制度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制度草案”并附相关审查部门的《规章制度审查意见表》报送制度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制度草案应在制度名称下方以圆括号加注“草案”字样。

第三十六条 对正确处理了相关审查部门意见的制度草案,制度主管部门配发《规章制度文稿首页》,由起草部门送交相关审查部门复审会签。

第三十七条 经复审不存在原则分歧的,相关审查部门负责人应在规章制度文稿首页签字确认。制度主管部门对制度草案进行最后复审,并由其负责人在规章制度文稿首页签字确认。

起草部门将会签后的制度草案提交相关公司领导审阅。

第四节 批准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制度草案经相关公司领导审阅后,按以下权限报请批准签发:

(一)基本制度原则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由董事长签发;

(二)具体规章和具体规程由公司总经理或相关公司领导批准签发。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试行或暂行的制度,原则上规定不超过一年的试行或暂行期。

试行的制度,应在制度下方以圆括号标明“试行”字样。

暂行的制度,名称为《×××暂行制度/规定/办法》。

第四十条 制度经签发后,由制度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文字号以XX制[××]×号排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度编排发文工作,制度的编排按照《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公司制度专用文头。

制度专用文头为“XXX公司制度”,文头和横隔线一律使用套蓝大字,横隔线下方正中依次标明公司制度名称、签 发人、会签部门、审核人、起草部门、起草人,并用【】括注。版心下方标明公布日期,并加盖XXX公司公章。

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基本制度,应在制度名称下方正中间标明“经×年×月×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制度主管部门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建立公司制度查阅平台,以便查阅。

第五节 解释

第四十三条 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应予协助。需以书面形式解释并公布的,应由起草部门参照原制度的审查程序办理,制度解释的名称为《关于á´´´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ñ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制度解释不得违背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制度的解释同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制度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制度的备案工作,并建立《规章制度备案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 制度公布后,制度起草部门应当自制度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制度主管部门提交制度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六章 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四十七条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修订或废止相关制度:

(一)与制度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

(二)与制度执行相关的公司战略和业务发生调整;

(三)与制度执行相关的公司组织机构发生调整;

(四)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制度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修订、废止工作。

对需修订的制度修改完善后,按制度审查会签程序报请批准签发。

对需废止的制度,按制度审查会签程序批准后报制度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于试行或暂行制度,起草部门应密切关注试行或暂行期间制度施行效果。试行或暂行期满,起草部门应及时按审查会签程序办理相关制度的正式下发施行、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条 对制度个别条款的修订,应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范。修正案按审查会签、批准公布等程序办理。修正案的效力等同于原制度。

修正案的格式:名称通称为《〈XXX公司´´´/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修正案》。

第五十一条 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或制度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对修正案进行整合并修订原制度。

第七章 制度的汇编与存档

第五十二条 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汇编。

第五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制度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可以自行编印供本部门、单位内部使用的制度汇编。

个人不得编辑公司制度汇编并作为个人著作编辑出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度在汇编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汇编部门应将汇编文本报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公司所属单位制度汇编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汇编部门应将汇编文本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章 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保密工作。公司制度仅限内部使用,未经公司批准和制度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第五十六条 对涉及公司秘密的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对确定密级的制度,发文时应在制度专用文头版心右上角顶格方框内标明密级。

第五十七条 有关人员在公司制度的起草、审查等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涉及公司秘密的,应予保密。

第五十八条 对秘密级以上的制度,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发放。涉密制度的保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五十九条 制度汇编涉及保密制度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公出携带涉密制度文本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网站上建立的制度查阅平台,对涉密制度,根据公司制度主管部门设置的密码及权限提供查阅。

第九章 制度的执行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 制度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制度监督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确保公司制度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绩效管理部门应将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及员工参与制度建设及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考核办法,强化制度执行的考核力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公司业务主办级以上人员参与制度建设的情况纳入员工职位晋升体系,并按公司员工制度建设职位创新业绩积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对不按本规范规定履行制度立项、起草、审查会签、批准公布、解释、备案存档、修订和废止等程序的,由制度主管部门按公司绩效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擅自编辑发行公司制度汇编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保密规定的,按照公司机密保护制度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键词: 公司 依据 公司管理制度